交通船貨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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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交通船貨運須知
一、託運人應提供託運物資料:
託運人應主動告知託運物名稱、包裝、件數或重量及儲藏方式限制;特殊貨物及車輛亦請事先知會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便安排及協調裝卸業務。
二、託運物計價單位:
按託運物最大之長寬高乘積之體積(立方公尺)或經書面認證重量(公噸)之較大者。
三、標準海運費:
依本處貨物運裝收費明細表標準收費。
四、拒絕載運之託運物:
(一)、瓦斯桶(罐)、鞭炮、硫(鹽)酸等各種易燃(爆)物及高揮發性之危險化學物品。
(二)、液化物品使用瓶裝或包裝不夠堅固、不堪震盪及容易破漏者。
(三)、武器、違禁物品。
(四)、無法出示行照之客車、客貨車、貨車、特種車及機車。
(五)、動物屍體、已腐爛或刺鼻異味者之貨物。
(六)、張貼內容不實或錯誤標示之商品。
(七)、車輛或貨物若無法利用船上吊車吊掛者。
(八)、貴重物品每件超過新臺幣2萬元(交由船長面點後,開立收據後代為保管除外)。
五、需填寫免責切結書之託運物:
(一)、家畜(禽)及寵物等有生命動物。
(二)、包裝損壞不良或濕損之物品或無法清點之散雜物品。
(三)、車輛外觀撞損或改裝有危險之虞。
六、賠償:
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費 單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額依下列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件最高不得超過運費乘以10倍計算金額。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載運貨物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七、運送人免責:
(一)、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1.船長、船員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
2.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3.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4.天災、戰爭行為、暴動等不可抗力事件。
5.受公權力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
6.檢疫限制。
7.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8.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9.包裝不固、標誌不足或不符及船舶雖經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10.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11.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之行為或不行為。
12.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
13.卸貨港未經點交,自行提貨離開船邊者。
14.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四)、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 (貨運單)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五)、貨物離開現場前請貨主完成檢查,離開後發現損壞部分概不負責。
八、託運貨運作業流程:
(一)、託運人應於交通船寄貨運處服務(收貨)時間將託運貨物送至現場。
(二)、收貨運處船員丈量及核對託運物是否為拒載物品。
(三)、收貨運處船員填寫運費單,載明託運人、收貨人姓名及電話、貨物名稱、件數、材積噸及運費。
(四)、收貨運處船員確認貨物堆置方式及位置。
(五)、託運人依運費單繳費並領取收據。
(六)、貨物抵達目的港,經目的港船員再依裝運單載明之件數點交予指定收貨人,收貨人簽具領貨單,完成運送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