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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車船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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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乘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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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旅客乘車須知
 106年12月18日澎湖縣政府府旅交字第1060073433號函備查


一、本須知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旅客搭乘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公車得選擇以電子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按公告票價數額於上車時付費。
三、設籍本縣縣民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費搭乘本處公車。
四、外縣市兒童搭乘本處公車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經出示證明未滿六歲者免費;但應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
前項身高未滿一百五十公分或經出示證明未滿十二歲者,應付兒童優待票(半票)。
五、外縣市軍警人員、在學學生持軍警證或就讀大學以下學生持學生證搭乘本處公車者,應付軍警、學生優待票(8.5折)。
六、外縣市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身障陪同者,持身分證明文件,應付優待票(半票)。
七、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駕駛員應於乘客上車刷卡前主動告知,並得拒絕其搭乘,其已刷卡或投現上車者,應告知至總站填單申請退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年幼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滋事、喧嘩謾罵或精神狀態異常者。
(四)攜帶刀械、爆裂物等違禁品及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危險品、易於腐敗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及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之導盲犬不在此限。
(五)攜帶貓狗等小動物,需自備籠、簍、網妥適盛裝,避免外露影響其他乘客安全。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泄物,以免妨害公共衛生。但為防制禽流感疫情,得禁止乘客攜帶鳥禽類動物乘車。
(六)攜帶隨身行李(含菜籃車、鐵籠等),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五十×寬二十×高一百公分),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且不妨礙乘客與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車為限,且乘客應善盡保管義務,如有傷害其他乘客情事,應自負賠償責任;如超過限制或有危險之虞者,得拒絕上車搭乘。
(七)攜帶海鮮、魚類應妥善包裝或容器盛裝密封,避免魚腥水滲出,造成惡臭,影響其他乘客。
八、旅客乘車,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博愛座請禮讓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或身體不適者乘坐。
(二)行動不便者,應由家屬或友人陪同搭乘,維護自身安全。
(三)勿將頭、手伸出車窗外,勿在車廂內嬉戲或奔跑。
(四)勿緊靠車門站立,車輛行駛中須握穩扶杆,勿隨意走動或更換座位,下車時須先按鈴。
(五)勿與駕駛員談話。座椅上有安全帶者,應自行繫上安全帶。
(六)旅客搭車時,應於規定站牌候車,當車輛進站時,應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並於公車停妥後,循序上、下車,以維安全。
(七)遇有緊急事故,應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八)車廂內勿食用食物、飲料或零食,並應保持清潔;禁止大聲喧嘩及吸菸(含電子菸)、吃檳榔。
(九)乘客毀損本處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九、補票、退票及手續費規定如下: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電子票證,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應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使用電子票證搭乘公車,應自行查閱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如已逾期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應自備零錢付費。前項電子票證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三十日內,逕向原發卡公司指定營運地點申請退費。
十、持用優待卡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非法持用或冒用優待卡者除票卡沒入外,應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十一、冒用或持用偽造、變造之本處各式票卡經查獲者,除依搭乘路線全票補投現金外,並送司法機關究辦。
十二、本處公車行車路線及時刻表,如遇氣候變化、機械故障、道路施工、交通阻塞,或其他必要狀況,本處得加以調整變更,並公告於本處網站。
十三、為維護旅客乘車權益,駕駛員若有服務不週之處,得依下列申訴電話進行申訴,俾改善服務品質,以提供市民更便捷舒適的交通服務。
      本處申訴專線:9272376、9219793。
      澎湖縣縣民熱線:1999。
十四、本須知奉澎湖縣政府同意備查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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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