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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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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 發布日期:2023-04-27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類  別:政風宣導
  • 內  容:
  •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可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或以電話、手機於上班時間(不含午休)直撥1950,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另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建置「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您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或者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如仍未獲妥適處理,還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未獲妥適處理或未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消費者提起消費訴訟,不以進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為必要,縱於申訴及調解程序進行中,也可提起消費訴訟。
    消費者利用行政救濟程序,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或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 資訊服務項下之「消費者保護」,點選「申訴調解」,就可以進行線上申訴。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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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