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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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縣籍居民搭乘交通船優先購票自治條例
- 發布日期:2014-11-07
- 發布單位:公共車船管理處
- 類 別:法規命令
- 內 容:
澎湖縣縣籍居民搭乘交通船優先購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府行法字第10313025062號發布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縣籍居民生存環境及生活條件,維護往
返望安、七美離島通行權益,實施搭乘交通船優先購票機制,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
處(以下簡稱車船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縣籍居民係指經依戶籍法完成戶籍登記之遷入登記在澎湖縣
者。
所稱交通船係指車船處經申請營運許可並依核准航線及班表定期航行之載客
船舶。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實施之航線為馬公至望安至七美及七美至望安至馬公。
第五條 車船處每日現場開始售票時,前二十分鐘優先開放設籍居民購票,每人限購
四張。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籍居民,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得比照前項優先購票。
第六條 車船處於售票完罄,尚有旅客未能購票,必要時得租用民間船舶運送。
第七條 購票時須出示身分證正本,或出示戶口名簿及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無證件者或證明文件不符者,不得優先購票。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