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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車船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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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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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本處場地得以充分發揮功能,增加營收,有效管理場地使用之情形,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本處場地為本處二樓禮堂、二樓會議室。
第 三 條    本處場地以提供本處會議、教學、訓練集會及員工聯誼活動為主,為提升便民服務及空間使用效能並視申請需要開放外界(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然人)借用。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然人之借用均須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辦理借用手續;同時基於機關對等互助原則及拓展公共關係等之需要,得視情況減收取場地清潔維護與各項消耗費用。
借用時間達一日以上者,得經本處核可後,酌予優惠。
前項申請手續,應由申請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然人於使用時間五日前送達書面資料,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時間、活動內容,經本處同意後,始得使用。
第 四 條    使用本處場地酌收清潔維護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本處場地管理單位為總務課,其職責如下:
一、每日查核收支表及使用登記情形。
二、應謹慎勤勉,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三、負責會議場地之維護、清潔、水電管理、安寧秩序等事宜。
四、負責向使用人收取清潔費。
五、管理人員應填寫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登載清潔維護收入及所收款項應於五日內送出納繳庫。
六、管理單位人員應將場地使用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經管場地明顯光亮處。
七、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管理單位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損場地與設備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主題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 六 條    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如有特殊事由,需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應經本處管理單位主管許可。
第 七 條    已核准同意使用場地之單位、自然人,如欲變更活動項目或取消應於事前通知本處管理單位知照。
第 八 條    使用本處經管場地及各項器材設備,請注意安全維護,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器材,使用後應立即拆除;布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如有毀損短缺,應負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使用本處經管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室內之任何物品,請小心使用,使用後立即歸位,禁止攜出,並不得有毀損及遺失之情形。
二、各單位使用場地、設備應負維護責任,牆上不得以膠帶張貼任何公告及物品。如需變更現有布置時,應於事後恢復原狀。
三、各活動空間如使用完畢,須確實關閉電源、空調及窗戶,以節省電源。並請愛惜使用注意安全,維護週遭環境整潔。
四、室內嚴禁吸菸、嚼檳榔及口香糖,並不得高聲喧嘩,製造噪音影響安寧。
五、場地使用之單位,應隨時保持整潔,離開前應確實將桌面、地板擦拭整理乾淨及清理所遺留下的垃圾,隨手携出丟棄,俾利其他單位接續使用,並將燈光、音響、風扇、冷氣、門窗等關閉上鎖,方可離去。
六、場地之空調、音響、資訊設備,請勿隨意操作變動,如有問題,請隨時向本處總務課連絡處理。
第 十 條    有關經費之收支,覈實透列本處年度預算,並依照預算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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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