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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女性參政兩性平等)
  • 發布日期:2019-05-08
  • 發布單位:公共車船管理處
  • 類  別:性別平等專區
  • 內  容:

  • 中文標題:中華民國憲法(女性參政、兩性平等)

    英文標題: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內容:
    我國與婦女權益有關的法令規章,早在1947年制憲時便賦予女性參政權,也就是在憲法中明訂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需有婦女保障名額;解嚴後臺灣婦女團體力量的蓬勃發展,更深刻影響法律修正的趨向,包含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增訂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並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2005年修憲,將立法委員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規範政黨的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婦女參政比例的入憲,使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女性席次比例由1998年之19.1%成長至2008年的30%以上。

    資料來源: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法規條文: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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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9-10